附件3:
毕业生服务基层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高校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本金由财政实行代偿。
1.资助标准
每学年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专科生8000元、研究生12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以上最高代偿金额的,按照实际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
2.申请条件(学生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2)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3)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4)服务期间,每年年度考核合格。
3.审批发放
(1)毕业生向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通过后打印《申请表》。
(2)毕业生持《申请表》履行贷款情况审核手续。获得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由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
(3)毕业生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就业单位所在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对毕业生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复核。市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复核后,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财政直管县直接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4)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向省财政厅报送资金需求,将有关审批文件及名单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5)学生服务各县在收到省、市财政专项资金后,应足额安排县本级承担部分,并按照确定的代偿名单在30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一次性存入毕业生本人的银行卡中。
(6)如上级文件通知有变化,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