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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作者:学生工作部   时间:2018-08-28   点击数: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鼓励学生以劳动和服务获得合法收入。勤工助学对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增进学生对社会的了解,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能有效地适当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不足的实际问题。为了建立我校正常的勤工助学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以自立成才为目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有偿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条 勤工助学——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概念,学校提倡和支持广大学生尤其是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从事健康安全的勤工助学活动,通过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自食其力,取得相应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三条 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同学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规定,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条 原则实行一人一岗制,学生私自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团委在校党委的指导下全面负责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具体负责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正确参与,劳逸结合,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发展。

第七条 学校维护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以勤工助学活动为由而影响学习或在勤工助学期间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经学校审核取消该生当年度的勤工助学资格。

第九条 对某些技术含量高,要求有一定管理才能和特殊专长,贫困生中无人胜任的岗位,或者对思想政治素质要求高、纪律性要求高的岗位,学校团委根据实际情况遴选合格人选。

第三章 上岗资格的确定及上岗程序

第十条 取得上岗资格的同学,关注学校发布的招聘信息,及时进行岗位申请,并按照招聘单位的要求进行面试等。

第十一条 各招聘单位根据情况最后确定录取名单。

第四章 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保障在校学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优先。

第十三条 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努力,参加勤工助学前一学期不及格课程不得超过两门;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十四条 服从管理,工作负责,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第十五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参加勤工助学前一年未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分。

第十六条 原则上不再聘用毕业班学生。

第十七条 每学期初,校团委根据用人岗位的工作需求确定勤工助学用人数量,面向全校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第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书面申请的形式向校团委提出,校团委在申请时间到期后及时会同用人单位组织面试,根据面试结果公布录用名单。

第十九条 学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竞争上岗的形式确定上岗人选,并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

第二十条 鼓励学生参加学校公开招聘的岗位。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的酬金与发放

第二十一条 校团委根据学校下达的工资及勤工助学整体情况,对每人的工资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每月30号经校团委向用人单位审核工作情况,填造《勤工助学津贴发放表》,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放。

第六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应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学校将调整或停止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岗位根据岗位要求,结合每个上岗学生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上岗工作时间。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岗位的管理,按时到岗。工作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岗。若出现违反岗位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辞退。出现不按要求违规操作等方面的事故,其责任由上岗学生承担。

第二十六条 勤工助学学生因故不能正常上岗,须事先向有关的负责老师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报送校团委备案,以便做相应调整,无故不按时报到上岗者,视为自动放弃勤工助学资格。

第二十七条 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岗,并取消其下次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资格:

(一)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位报到者;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岗位工作安排者;

(三)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责任;

(四)一学期有2门以上或连续两学期累计4门(含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的处分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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