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同时也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和政府特出资设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的文件精神,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助)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励(资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综合量化排名在年级前10%,没有不及格科目,道德风尚、学术研究、科学竞赛、社会实践、创新发明、文体比赛等某一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综合量化排名在班级前15%,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无重大违纪现象;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贫困学生认定与管理
第七条 贫困生认定办法
一、申请认定贫困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父母养育、无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2)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
(3)父(母)因身体残疾(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
(4)父(母)因患病基本无劳动能力或因此负债累累的家庭子女;
(5)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
(6)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且已经民政部门认定(有市、县民政部门相应证明),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的家庭子女;
(7)突遇天灾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8)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根据学生的贫困程度,将贫困生分为两个等级: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
符合认定条件前三条的列为特别困难,其他情况均列为一般困难,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
第八条 贫困生管理
一、凡取得学校学籍注册后的在校学生才可提出贫困资助申
请。
二、对勤奋好学、品学兼优的贫困生体现优先资助的政策。
三、每年新生报到时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难以缴纳学费的,经学校批准后可以暂缓缴费,待入学后按程序进行贫困生认定。
四、每一个申请建档的学生要求填写《申请审批表》中的诚信承诺。
五、辅导员应经常深入调查,准确掌握家庭紧急困难学生的基本情况,及时向学校汇报。要主动关心困难学生,并帮助困难学生寻求援助。
六、各二级学院要不断建立、完善、更新贫困生信息库。
七、学校对贫困生实行动态管理。对已经建立的贫困生信息库,可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以及学生本人的表现进行适度的调整。
八、在对贫困生的动态管理中还要积极引入预警机制,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列入不同的预警级别。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一级预警:
(1)触犯国家法律、条例,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2)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处理办法:
立即取消贫困生资格并且不允许再次申请建档,全额追回自建档以来所有资助项目,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二级预警:
(1)日常行为表现不好,屡教不改者或受到全校通报批评者;
(2)在校期间抽烟、酗酒、请客或铺张浪费者;
(3)购买新款高档手机,持有、购买或长期租用高档娱乐或学习用品;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5)节假日或假期自行外出旅游;
(6)做头发、理奇形怪状的发型;佩戴金、银、玉石首饰;穿高档时装或使用高档化妆品;
(7)其他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处理办法:
立即取消贫困生资格并且一年内不允许再次申请建档,全额追回一年内的所有资助项目。
第四章 名额分配与下达
第九条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初,学校根据省资助中心下达的名额和预算,确定各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推荐名额。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学校成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校领导
成员:学生处长、各二级学院书记、各二级学院辅导员、资助中心成员。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申请和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工作程序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 申请和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第十三条 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申请,并填写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分配名额对本二级学院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初步推荐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集体研究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资助中心审批。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在每年秋季学期结束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同时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统一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六条 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领导下,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组织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以及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的引导管理工作,使这笔资金真正用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中,对其中未缴清学杂费的学生要鼓励其在不影响基本生活的前提下主动缴纳学杂费。
第十八条 学生在使用国家助学金的过程中,学校若发现学生有高消费以及重大违纪现象,经学校核查情况属实,可以进行更换资助对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