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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大学生休学创业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09-18   点击数: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文件

豫应职院院字〔2017〕86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

大学生休学创业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根据《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创新创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应职院院字[2017]55号)文件精神,为激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和创业实践活动,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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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保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有序开展,将《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大学生休学创业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大学生休学创业学籍管理

办法(试行)



2017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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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7915日印发


附件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大学生休学创业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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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9号)文件精神,激励大学生积极参与科技创新和创业实践活动,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促进学生个性发展,保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有序开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休学创业的资格条件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创业。

1.热爱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在校期间,没有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3.拥有学校正式学籍;

4.有明确的创新创业项目,有完整的创新创业项目计划;

5.有具体的创新创业项目指导教师;

6.在创业期间,愿意接受学校监管,每学期向学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和级学院汇报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章  修读年限

第三条 实行弹性学制。学生修业年限最长可放宽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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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期间可以保留学籍休学创业,也可以边学习边创业。学校对学生创业活动进行成果认定。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条 申请创新创业的在读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创业。休学创业的学生,经过申请符合复学条件的,经学校批准,可以复学。

第五章  休学创业的申请程序

第五条 申请休学创业的学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1.在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网站下载《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大学生休学创业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

2.学生将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各学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3.经各学院审核,符合休学创业的学生,在其所在学院加盖公章后,将申请表交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核;

4.经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符合休学创业的学生,将申请表交由学生处进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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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生处核准后,将申请表上报学校领导研究审批

6.学校领导批准后,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要求,办理休学创业相关手续。

第六章  复学的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复学的学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1.由学生本人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

2.学生将申请表交所在学院,学院签字审批;

3.学生所在学院审批后,将申请表交由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批;

4.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审批后,学生将申请表交学生处进行审批;

5.学生处审批后,将申请表上报学校领导研究批准

6.学校领导批准后,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要求,办理复学相关手续。

第七章  创新创业成果认定

第七条  创新创业成果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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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参与以培养创新创业意识与能力为主的科研训练和创新创业实践等活动所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

创新创业成果的范围包括:

1.各类学科与科技竞赛、创业创意竞赛获得相应成绩;

2.在公开出版的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文学作品;

3.主持或参与校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4.发明创造获得专利和软件著作权;

5.出版著作、译著;

6.注册创办微企业或公司;

7.主持或参与校级以上科研课题取得阶段性的显著成果。

第八条  创新创业成果具体认定标准以《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创新创业成果与课程考核成绩置换管理办法》为准。  

第八章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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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各学院、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创造条件,切实做好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实施、审核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和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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