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2017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公布后,我校组织相关部门在学习规定的基础上对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了修订,经过将近一年的实施,发现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中部分内容有不完善的地方,为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使我校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人性化,结合我校学生工作实际,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再次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印发。请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7月9日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豫应院学〔2018〕8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遵循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在校学生。对继续教育中心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和短期培训学生的纪律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和运用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期限为6到12个月,自处分决定书印发之日算起。
第六条 留校察看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记过、严重警告、警告期间,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酌情加重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违法、违规、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第八条 违法、违规、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违纪群体为首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包庇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及处分
第九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编造、传播谣言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党和国家尊严,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不得组织、利用宗教进行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煽动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活动,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违反上述规定,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私藏、携带管制刀具、器械,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参与赌博,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五条 有涉毒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教唆欺骗其他同学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不服从管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骚扰、陷害、侮辱、诽谤、诬告他人或者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非法搜查他人人身、宿舍、床铺、箱柜的;
(三)非法开拆、隐匿或者毁弃他人邮件、信件的;
(四)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或者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五)不服从管理人员的正当教育管理或者对其进行阻碍、侮辱、威胁、寻衅滋事的;
(六)对管理人员、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第十八条 侵犯公私财产,分别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破坏或者哄抢公私财物、破坏公共环境,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处分,情节后果严重,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冒领、偷窃、诈骗等行为侵犯公私财物,情节后果轻微的,予以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校察处分。
(三)入室盗窃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窝藏、销赃,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私刻、偷窃、伪造、买卖、盗用公章、证明、证件等行为、或者使用伪造、盗窃的公章、证明、证件等行为,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尚不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后果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2到18学时的(一天按6学时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达19到42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达42到6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6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参加考试拒绝出示学生身份证件、未在规定的座位就坐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或者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者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考试的;
(二)在桌面、身体、衣物或其他身边物品上写有与考试有关字样的;
(三)考试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设备中没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且无相关信息传接的;
(四)考试中传接纸条、试卷、草稿纸,或者被别人拿走答卷、草稿纸本人未加拒绝或者未及时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五)考试中窥视他人试卷或者将答卷及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为窥视者提供方便的;
(六)强拿、窃取他人试卷、草稿纸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八)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考试中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设备中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尚无相关信息传接的;
(二)考试作弊,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纠缠或者威胁监考人员、干扰监考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二)考试作弊后,对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在考场外协助他人作弊的,视情节后果,给予留校查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泄密,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学校住宿、消防等相关规定的,分别以下情形,给予相应处分:
(一)未经批准,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者出借、出租、转让宿舍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校内居住,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不良言行、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等扰乱学校秩序,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补助、助学贷款等行为,情节后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发生责任事故,情节后果轻微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或者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行为的;
(二)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或者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四)在网络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情节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后果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处分权限及程序
第三十六条 学校是实施纪律处分的主体。校长办公会、职能部门按照分工,代表学校具体实施纪律处分。
违纪学生需要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拟处分意见,由学生处对拟处分意见进行审查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决定。需要给予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提出处分建议,学生处提出拟处分意见,由学生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查决定。
第三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审查拟处分意见后,根据情形作出处理决定:
一、拟处分意见正确的,按拟处分意见作出处分决定;
二、拟处分意见不适当,应当减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直接作出决定;
三、拟处分意见不适当,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再次听取学生的陈述申辩后,由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决定;
四、拟处分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的,责令补充调查;
五、处分工作程序不正当的,责令补正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形成《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写明下列事项:
一、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的过程;
二、向学生告知权利的情况,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查明的事实、证明材料及其来源。证明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应当妥善保管,随《学生违纪事实调查报告》移送、保存。
第三十九条 学院或职能部门在对学生作出拟处分意见后,应当将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拟给予的处分告知学生,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和提交书面陈述申辩的期限。
第四十条 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提出拟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记过处分拟处理意见的,应当经过二级学院、部门领导集体讨论,由学院、部门负责人对拟处分意见签批;给予严重警告、警告处分的,拟处理意见可以由负责人审查后直接签批。
第四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审查作出的处分决定,由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四十二条 处分决定书及处分告知书,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多做说服教育工作。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善于将思想认识问题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根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
第六章 处分的解除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可以在处分期满前10日向所在学院提交《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受处分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四十六条 二级学院对申请解除处分的学生做出考察鉴定,提出解除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