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关于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处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决定,成立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主要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其成员如下:
主 任:蒋清民
副主任:罗昭先
成 员:马伟强 学生处处长
朱明悦 教务处处长
黄体锐 监察处处长
李元元 医药学院书记
张传梅 化学工程学院教师
马宏民 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教师
孙彩云 机电学院教师
凌端平 会计学院教师
姚颖 护理学院辅导员
刘超 商贸学院辅导员
团学会干部及学生代表共三名
委员会下设“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日常工作,马伟强任办公室主任。申诉委员会依据《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申诉问题进行处理和答复。
2018年7月6日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公平,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41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在校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给予本人做出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做出申诉复查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受理学生申诉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学生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对申诉进行复查处理,并做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对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办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五、协助办理因不服申诉复查决定,申诉人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有关事项;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学生申诉时,应当依据事实、相关规定和正当程序提出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学生申诉复查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学生申诉的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依照本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被取消入学资格处理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 申诉人对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诉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但做出复查结论的时间,相应以收到书面申诉书之日算起。提出申诉时,申诉人或代理人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书》,而且应当按学校统一制定的申诉书及其要求,准确无误的填写,并附学校原处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亲属为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
第八条 对提出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诉做出:予以受理、暂不受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九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四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时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诉的;
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第十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以下两种情况的申诉暂不受理:
一、申诉材料中无学校原处理决定书;
二、提出的书面申诉不符合规定要求。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暂不予以受理的申诉,待申诉人补正后受理,其原申诉时限不变。
第三章 申诉复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进行复查。采取一般程序复查,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复查小组,具体负责该项申诉的复查。
第十三条 申诉复查小组成员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三至五人组成,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对申诉人的申诉进
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领导、经办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五条 在学生申诉复查过程中,原处理部门不得自行向申诉人和相关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收集证据。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讨论,并做出复查结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到会,其做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
第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做出下列两种决定:
一、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过罚相当,应该做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
二、通过复查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该做出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⒈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依据错误的;
⒊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程序的。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撤销或变更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的,应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种均可:
一、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
三、留置送达;
四、公告送达。
第十九条 申诉期间对申诉人的处理或处分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对申诉人的原处理部门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诉人申请停止执行,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可以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二十条 申诉人在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回申请后,申诉终止。
第四章 申诉处理听证会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申诉复查的调查可以采用听证方式进行,听证适用于:
一、申诉人受到学校取消入学资格和退学处理的申诉;
二、申诉人受到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听证会后,应及时召开会议,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五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的专门机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共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构成。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主任由学校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第二十八条 原有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