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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作者:学生工作部   时间:2018-08-28   点击数: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2017年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公布后,我校组织相关部门在学习规定的基础上对我校学生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经过将近一年的实施,发现我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部分内容有不完善的地方,为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我校学生管理规定,使我校学生教育与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和人性化,结合学生工作实际,学校组织相关人员对我校学生管理规定再次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印发,请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7月9日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按照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和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管理,是指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阶段的管理,是对学校对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注册与学籍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新生入学须知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学生报到后经初步资格审查合格后学校根据规定注册学籍。因故不能按期到校者应及时与学校联系说明情况,办理请假手续或保留学籍手续;因病请假者须附乡镇以上医院证明,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登记注册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当年入伍的新生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到校报到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

第十条 新生实施学籍电子注册,学籍电子注册与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相衔接,经过学籍电子注册的学生获得毕业证书才能进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新生入校后在规定时间完成相关信息核对,该信息一经确认,将作为学历证书信息使用,不再变更。若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身份证号等关键信息须由学生提供合法性证明材料,学校比照考生录取档案严格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含当年录取入伍学生)应征入伍的,需办理入伍保留学籍手续。入伍退役后如要求继续完成学业要办理退伍复学手续。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学生应持学生证,在开学三周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或未经学校批准而不缴纳学费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和思想品德(以下统称日常行为)的考核、鉴定,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单。学生毕业或结业时由学校教务处出具成绩单一式二份,一份归学生个人档案,一份随学籍卡存学校档案室。考核成绩作为评定奖学金、评先评优、毕业推荐工作等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由教务处确定科目。考试的时间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的时间则由任课教师在期末课程结束前一周自行安排。考核成绩均采用百分制记分。课程考核成绩中,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平时成绩依据课程考核方案按比例计入总分。平时成绩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出勤、完成实训、实习、课外作业、进行课堂讨论以及小测验等情况的综合评定。实习、实训(测绘、设计等成绩按现场考核、日常考勤、实训报告等依据考核方案比例计入总分。

根据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要求,学生毕业前应取得与专业相对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证书。

第十四条 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或学校统一组织安排的教学活动,其中包括进入企业顶岗实习。

二、学生在上课、实习、实训等教学环节中要遵守各项考勤制度,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经过批准。无故缺勤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的,或未交作业次数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对实践型较强的课程(如实训实习,课程设计等),累计缺课达四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必须重修。不得参加考核的学生名单及原因,由任课教师在考核前两周,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提出重修学生名单及重修课程,教务处审核并备案后,下达书面重修通知。

三、学生必须凭注册过的学生证和准考证(重修学生应同时持有重修证)参加考试,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无证者禁止进入考场。

四、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计入本学期不及格课程门数,该课程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学校视其违纪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给予该课程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五、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缓考的,须在考前由本人申请,辅导员、二级学院书记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因病申请缓考仅限于急病或重病,并须提供相关证明。缓考在下学期开学初随该课程的补考一同进行。缓考成绩在登记时标明“缓考”字样。无故旷考者,该课程无成绩,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补考在下学期开学的第一个月内进行,具体情况由教务处负责安排。成绩不合格可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门次达四门及以上者,予以学业警示。补考后仍有五门及以上不及格的学生予以留级处理。

二、每学年两学期经补考后累计考核成绩不及格门次达六门及以上者,应予以退学处理;四至五门不及格者应予以留级处理。

三、无故没有参加期末全部课程考试的考生给予开除学籍处理。留级重读的学生由二级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的班级,(若没有相同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的班级),按照新的班级重新缴纳相关费用。原来考核已经及格的课程可以免修,学生需提交免修申请,按原来的成绩记录;若随留级班级重新考核,按照成绩较好的记录。留级重读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依据,并结合我院情况,采用我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办法进行,分二级学院对班级、班级对个人的两级考核体制。二级学院对班级的考核按照班级的整体表现每月给予奖励或扣除相应积分,并按积分多少进行整体排队;班级对个人考核,每学期结束前半月内进行,按照学院对班级奖扣分情况、班级内部考核情况、学生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得出学生个人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此成绩记入档案,并与评先评优、奖学金评定等各种推优挂钩。

第十七条 学生的考核成绩与评定奖学金、助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毕业生及入团、入党、毕业时就业推荐等挂钩。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校

第十八条 当年新生入学后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二级学院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年进行,其它时间不予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通过对口招生升入我校的;

二、跨学历层次的;

三、毕业年级的;

四、五年一贯制高职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经转入转出两校同意后,由学校学生处向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转学认可手续;跨省转学者须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学认可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受理学生转专业、转校要根据专业设置情况统一研究决定,按照省教育厅学生处工作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学生转专业转学工作,按学校转专业转学办法执行。

第四节 学制、休学、保留学籍、复学与请假制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学习,学制三年,三年内修完所学专业内容,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考虑到学生入伍、休学、创业等原因,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在三至七年内修完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以校历为准)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二级学院书记同意,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习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因病休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医疗保险的,学院帮助其理赔,其他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间算起,休学累积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征入伍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在此期间,不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学生退伍后到校由本人办理复学申请,经批准后在校学习完成学业,成绩合格直至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提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至三天,由辅导员批示,三天至七天以内由所在二级学院书记批示,七天至十五天由学生处批示。事假原则上不超过十五天。因病因事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建议办理休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门数达到退学门数者;

二、未请假离校且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或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60学时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休学累计满两年,经复查不合格者;

五、因病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且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患病经医院确诊无法继续学习者;

八、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上述规定所做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学生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的意见,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室批准。

第三十条 退学的学生,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到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告知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一周后,即视为告知。应在三天内必须办理退学手续,并及时离校。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申诉,并参照《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五章进行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及学历证书补办

第三十二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应从德、智、体及其它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三条 对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对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补考申请,学校安排补考,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五条 对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入学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明、学历证书由学校追回或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课外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提出包括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团体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国家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等任何形式的课外活动,并为其提供必要条件。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一条 学生团体和课外活动按照《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俭学按照《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勤工俭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校园秩序及安全规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为了维护校园正常秩序,制定有关校园管理制度和学校安全规定,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学生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校园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定,共同创造文明、和谐、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活动,应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对未获批准的大型集会活动,学校给予劝阻或制止。

第四十六条 学生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学生不得在校园内以兼职名义进行传销、网络借贷、或其他不适当的宣传。使用计算机网络和移动通讯设备应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随意张贴广告,各级组织或个人的通知、启示、海报等必须张贴在指定地点。

第四十八条 学生不得酗酒、聚众喧哗、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公寓和宿舍管理的规定。具体按《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执行。

第五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外来人员管理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校各类组织不准组织学生外出旅游。集体外出参观、学习必须由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学生不准到江河湖泊中游泳、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违章用电。

第五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三条 关于校园学生安全按照《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校园管理规定》、《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条例》执行。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职业技能竞赛、体育和课外活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颁发奖学金、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评比时主要参考课程考核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两个方面。表彰先进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

第五十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犯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犯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具体办法按照《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施行。

第五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结果。

第五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3天内离校。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施行,已经按原管理规定执行和处理过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变。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的精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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