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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的通知

作者:学生工作部   时间:2018-08-28   点击数: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关于印发《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相关部门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7月9日

附件:

河南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以下简称综合测评)的直接目的在于正确评价高职学生的德才表现和综合素质,为学年评优和推荐就业提供依据,实现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其根本目的在于引导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能全面协调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品德行为表现、学业成绩表现、宿舍文化建设、文体表现、个人能力与社会实践能力表现等五个方面。

一、品德行为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政治、思想和道德表现;

二、学业成绩表现测评:评估学生的学习状况和学习效果;

三、宿舍文化建设测评:评估学生公寓的综合文化建设效果,包括卫生及纪律等相关情况;

四、文体表现测评:评估学生的文体表现及效果;

五、个人能力与社会实践能力测评:评估学生的专业技能、职业技能、参加社会实践的能力和表现。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权重为:品德行为测评满分100分;权重0.05;学业成绩测评满分100分,权重0.70;宿舍文化建设测评满分为100分,权重0.10;文体表现测评满分100分,权重0.10;能力与社会实践能力测评满分100分,权重0.05。综合素质测评的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各单项得分上限100分,下限0分。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时间为学年第一学期的第1—4周。

第六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凡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第七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专科学生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权重:5%):

一、品德表现测评上限满分为100分,下限最低分为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和扣分三部分构成,即:品德分=基本分+奖励分-扣分。

二、品德基本分为60分;品德奖励分在个人原始奖励分的基础上进行折算,即:奖励分=本人原始奖励分÷年级(班级)最高原始奖励分×40;品德表现扣分等于原始扣分。

三、品德奖励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和各类积极分子者(授予奖学金的除外),省级以上加10分,市级加8分,校级加5分;同一学年因相同事迹被不同部门授予同一或同类称号者按最高奖励级别计分一次。

(2)受学校、二级学院通报表扬者,每次分别加5分、2分。

(3)所在班或团支部,被评为省级、市级、学校先进集体的,每人分别加5分、3分、2分。同一单位在同一学年中因相同事迹多次获奖者,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4)被评为学校或二级学院安全文明宿舍的,所在寝室每人分别加3分、1分;在同一时间受学校和二级学院表彰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一次。

(5)热心公益,乐于助人,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捐书、捐款、捐物以及义务劳动或服务等集体活动者,每次加1分,但该项累计分超过10分者仍按10分计算。

(6)无偿献血者每次加2分。

四、品德测评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1)参加非法组织,搞非法宣传,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者,扣20分,组织者扣30分。

(2)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集会、晨会(升旗活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或集体文体活动不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4分。

第九条 学业成绩表现测评(权重:70%):

一、学业成绩表现测评满分为100分。

二、分值的转换规定

(1)学生成绩按五级分制转换规定如下:优(95)良(85)中(75)及(60)不及格(30)分。

(2)凡有缓考科目不参与奖学金评选,缓考科目分数按60分计;

三、学业成绩表现评分方法为:学习成绩得分=本人成绩总分÷班级课程总分最高分, 成绩总分=考试课课程成绩之和×60%+考查课课程之和×40%

第十条 宿舍文化建设测评(权重:10%):

一、宿舍文化测评上限满分为100分,下限最低分为0分。由基础分+(奖励分-扣分)构成。

二、宿舍文化建设个人基础分为60分。

三、宿舍文化建设分的有关规定:

(一)宿舍纪律扣分项目:

(1)在公寓楼内抽烟的,每人次扣2分。

(2)有意损坏宿舍公共财物的,私自拆装宿舍内公共设施的,除照价赔偿外,每人次扣5分。

(3)熄灯后起哄、乱掷、乱扔物品等不良行为的,每人次扣10分。

(4)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大功率用电器的,对当事宿舍或当事学生每人次扣10分;撕拉乱扯用电线路、网线的,每人次扣10分。

(5)夜不归宿者,每人次扣20分。

(6)未经请假,上课期间在宿舍内睡懒觉者每次扣2分,3次以上者每次扣5分。

(7)有不服从学生干部检查或有关宿舍管理人员管理的,对当事人每次扣5分。

(8)在宿舍楼公共区域乱写乱画、乱扔垃圾、乱张贴等行为人,每人次扣10分。

(9)在宿舍内打麻将或从事其它赌博行为的,参与每人次扣30分。

(10)男女互窜宿舍,在宿舍内滞留异性者,每人次扣10分。

(11)在公寓内饲养猫狗鸟等宠物者,除没收外,每人次扣5分。

(12)在公寓内打球、踢球;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影响别人活动的,每人次扣5分。

(13)在宿舍内喝酒、酗酒的,对当事人每人次扣10分。

(14)在离开宿舍未关闭水电设备,对当事宿舍或当事人每人次扣2分。

(15)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影响宿舍环境的物品(含自行车、电动车等),除没收和清退上述物品外,对当事宿舍或当事学生每人次扣5分。

(16)在公寓内散发、张贴广告和传单的;在宿舍内从事一切与学习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对当事宿舍或当事学生每人次扣10分。

(17)在宿舍内未告知辅导员、未经楼管登记,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每人次扣10分。

(18)不遵守门卫管理制度,未按时回公寓就寝的,每人次扣2分。

(二)宿舍卫生奖扣项目:

公寓楼各宿舍卫生,按学校宿舍管理条例规定,参照学校宿舍卫生评比统一标准(《卫生评比标准细则》见附表),周评被评为A等的,每人次加2分;周评被评为B等的,每人次得0分;被评为C等(含拒检、受到要求整改或通报批评)的宿舍,每人每次扣2分。

(三)宿舍文化建设分的说明:

宿舍文化建设扣分项目,由学校、二级学院、辅导员(班级)进行三级量化。校学生会、二级学院学生会、辅导员负责对宿舍文化建设项目的检查和分值核算统计工作,学校、二级学院学生会每周对学院公寓卫生进行检查,校学生会每天对学校公寓纪律情况进行检查,辅导员不定期对所管理公寓宿舍进行检查。

宿舍文化建设分值计算方法:在检查项目中,同时违反上述条例者,累计扣分,直至0分;出现负分的个人,负分分值达20分以上者,取消参评一等奖学金资格;负分分值达30分以上者,取消参评二等奖学金资格;负分分值达40分(含40分)以上者,取消参评奖学金资格。

第十一条 文体表现测评(权重:10%):

一、文体表现测评上限满分为100分,下限最低分为0分;由基础分+(奖励分-扣分)构成。

二、文体表现基础分满分为60分。

(一)获得文体表现基础分的条件是:

(1)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的积极程度。

(2)二级学院或班级集会出勤情况及认真程度。

(3)坚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达标的状况。

(4)体育锻炼达标状况。

以上第1、2、3、4项分值为各15分,每项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分别评出“优、良、中、合格、不合格”等五个等次,相应得15、12、10、5、2分。

三、文体表现奖扣分上限最高分为40分,下限0分。计算方法是:

奖扣分=本人原始奖扣分÷班级最高原始奖扣分×40。

(一)获得文体表现奖励分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参加学校运动会及各项体育竞赛或参加学校文艺汇演的学生,每次每项加2分;获得前三名的每项分别加10、9、8分,获得四~六名的分别加6、5、4分。

(2)参加省、市级运动会、文艺汇演的学生,每学期一次性每人加10、8分,获得名次的按校级标准的3倍、2倍计算加分值。

(3)参加国家级专项比赛的,每人加15分,获奖者按校级4倍标准计算加分值。

(4)为推动学校文体活动的开展,学校有关部门可在总结评比的基础上,评出积极分子,每人次加5分。

(5)参加二级学院或班级体育竞赛、文艺演出的学生,每人次加1分,获前六名的,可相应的加7、6、5、4、3、2分(班内取前三名,即分别加4、3、2分)。

(6)为文娱演出或文体竞赛做青年志愿者(含比赛裁判),每次活动加1分(裁判1.5分),一学期累计超过10分仍按10分计算。

(7)长期参加运动队、艺术团(队)训练且表现积极者,每学期校级加4分,二级学院级加3分。

(二)文体表现的扣分条件及标准是:

(1)体育考试不及格扣15分。

(2)对学校规定的文体活动消极对待,未经准假缺席者,每次扣2分。

(3)不参加体育标准测试者扣5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4)升国旗仪式缺席一次扣2分,迟到一次扣1分。

第十二条 个人能力及社会实践能力测评(权重:5%):

一、个人能力及社会实践能力测评上限满分为100分,下限为0分。由基本分、奖励分两部分构成,即能力表现分=基本分+奖励分。

二、个人能力及社会实践能力基础分满分为60分。

获得个人能力及社会工作能力基础分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自学能力:能否科学运筹时间、运用正确的学习方法、独立进行有效学习和获取知识的情况。

(2)表达能力:普通话朗读、演讲技能;书写规范汉字和“三笔字”(钢笔、毛笔、粉笔)的书写技能;汉语写作技能;外语表达技能。

(3)动手能力:从事实验、课件制作、科技制作能力;计算机操作能力;运用现代教育技术能力。

(4)科学研究与发明创造能力:开展社会调查、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的能力;开展学术研究的能力;发现新事物、提出新见解、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5)社会实践能力:参加社会实践的情况;从事社会实践的计划、组织、指挥、管理能力。

(6)人际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组织能力。

以上六项,每项分值为10分,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每项分别评出“优、良、中、合格、不合格”等五个等次,相应得10、8、6、4、2分。

三、个人能力及社会实践能力奖扣分上限满分为40分,下限为0分。

个人能力奖扣分的计算公式为:个人原始奖扣分÷班级原始最高奖扣分×40

(一)获得个人能力及社会工作能力原始奖励分的条件与标准如下: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者,每篇按市级(指地级市)、省级、国家级(核心、权威刊物)分别加6、8、10分,专科学校学报、本科学校学报分别按市级和省级标准加分;专业学术论文被市级、省级、全国性和国际性学术会议采用者,每篇分别加4、5、6、7分。同一篇论文被多家刊物转载或多次学术会议采用,在按最高等级刊物的标准计分。同一论文为多人合作者,按第一作者得分高于其他作者的原则进行分配,但总分不能超过上述标准。

(2)在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类技能和知识竞赛活动中,参加者(完成全过程)每次加1分,获得一、二、三等奖,校级分别另加10、8、6分,二级学院级分别加5、4、3分,省、国家级的分别按校级的2倍、3倍计。

(3)在学校校报上发表文章者,每篇加4分,发表简讯、消息者,每篇加2分。在学校主管部门或学生组织主办的其他刊物上发表文章者,按校级、二级学院级和年级分别加3、2、1分。被学校广播站采用的稿件,每篇加1分。

(4)参加科技展览评比、竞赛活动者,每人次加2分,获得一、二、三等奖,国家级的分别加30、20、15分,省级分别加20、15、10分,校级分别加10、7、5分,二级学院级分别加6、5、4分。科研成果获得国家专利者,每项加30分(多人合作者按参加人数平均计分)。

(5)担任学生干部或从事公益性、服务性工作满一年且能履行职责者,按如下标准加分:

①校团委会正副部长、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和正副部长的,加14分。

②二级学院团总支副书记和二级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加12分。

③二级学院团总支正副部长、二级学院学生会正副部长、学生社团(含广播站)主要负责人加10分。

④校团委学生会干事、二级学院团总支和学生会干事、班长及团支书、各学生社团理事、校广播站成员加8分。

⑤宿舍长加6分。

(6)身兼多职者,按最高职务计分。

(7)学生干部任职不满一学年者,按其职务等级数的50%计算。

5、6、7项得分与否,校级干部(校团委委员、学生会干部及聘用干事等)由学校团委、学生处确定;各二级学院、班级的干部及聘用干事等由二级学院党总支、辅导员确定。

(8)参加校级以上和学校、二级学院、班举行的征文等基本技能比赛者,每次加1分,获奖者最高分别为7、5、4、3分,其余按等次递减0.5分加分。

(9)参加社会实践,按要求写出调查报告或论文,递交一篇加1分,文章获一、二、三等奖,二级学院级分别加3、2、1分,校级分别加5、4、3分(同一篇以最高分计)。

此款各项加分总和不超过20分。

(10)获市、省、国家级社会专业职能部门颁发的劳动技能证书者,每项加5、10、15分。学生参加普通话测试,获二甲及以上者加3分;英语考试达四、六级水平者,分别加5、10分。

(二)个人能力及社会实践能力扣分的条件及标准如下:

(1)教育实习或专业顶岗实习不及格者或表现差的,扣30分。

(2)各类学生干部违纪受处分的,除正常扣分外视情节轻重扣5-10分。

(3)不按规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承担社会工作及参加基本技能竞赛的,每次扣5分。

第三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奖励

一、凡学业成绩班内排名在前10%以内者,有资格参评一等奖学金;

二、凡学业成绩班内排名在前30%以内者,有资格参评二等奖学金;

三、学生奖学金、先进个人评定、毕业生推荐就业等都按综合素质测评排名评选推荐。

学校对获得以上奖学金的学生,除颁发《荣誉证书》之外,还颁发奖金以资鼓励。获得二等奖学金以上的学生,各班按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40%以内的学生有资格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模范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

第十四条 在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中,如有下列行为或表现的,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在测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使用假材料、假证明、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考勤记录和测评分数等)、争名夺利、诬告陷害等,除给予批评教育,更正其总评成绩,视情节在其总评成绩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生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在测评工作中有上述行为的,除责令其退出测评小组之外,视情节在其总评结果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任何评先评优、评奖学金资格:

(1)属于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者;

(2)受学校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3)学习成绩有一门不合格以上(考试、考查课)的;

(4)有缓考的,考试作弊者;

(5)事假累计达到一周以上,病假累计达到两周以上者;

(6)有吸烟、酗酒、赌博、打架、夜不归宿、旷课、迷恋网吧等违纪屡教不改者

(7)未按时缴费注册,又不办理相关手续者。

第四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程序及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素质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处负责监督和指导,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三级测评原则,对学生进行科学、有序管理。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二级学院、班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二级学院素质测评工作小组由二级学院党支部书记、辅导员、二级学院团总支和二级学院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二级学院实际制定素质测评实施细则和补充规定;

(2)组织部署本二级学院素质测评工作;

(3)对各班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裁决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5)审定上报素质测评结果(包括登记表格和电脑软件)和评优材料。

二、班素质测评小组由辅导员、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各小组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做好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素质测评有关的其他工作;

(2)审核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基本分、奖励测评分和扣分,上报素质测评有关材料。

第十七条 校学生会按照学生处要求,对学生宿舍卫生纪律检查情况所得奖扣分,纳入本班级个人综合素质测评核算。

第十八条 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每个学生必须按照素质测评四个方面的内容,实事求是地填写德、智、体、能四个方面的得分和扣分。

二、审核。班素质测评小组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素质测评的得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三、公示。二级学院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和换算后,将素质测评成绩(含德、智、体、能四个单项和合成总分)用书面方式向二级学院全体同学公示,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自公示素质测评成绩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素质测评结果如果有疑问者,可以向二级学院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二级学院素质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的,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示之日起10日以内,二级学院素质测评小组应将素质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书面公示。

四、审批与备案。二级学院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的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将有关表格及材料(含电子版)送二级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处报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加分内容和标准,须报学生处审核;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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